罪犯胡勇。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
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桑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5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胡勇在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活动。2010年参加合唱比赛,获得奖励分0.5分;参加队列会操,获得奖励分1分。2011年参加合唱比赛,获得奖励分0.5分。2013年参加改造歌曲比赛,获得奖励分0.5分。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136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胡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