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乾坤。2012年7月28日因敲诈勒索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世炳。原审被告人朱北京。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乾坤、朱北京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乾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朱北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陈乾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坚审判员:孟建平审判员:房伟
代书记员:夏学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