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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韦武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桂市刑执字第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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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韦武脸。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武脸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韦武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6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武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武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