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受合。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受合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黄受合曾于2005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1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受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受合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4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受合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受合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