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智兴,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扶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智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8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智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智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智兴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9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周谧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