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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强奸罪,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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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莲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7日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并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