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庆焦。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3日作出(1997)柳市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庆焦犯抢劫、强奸、侮辱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2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678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00年4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覃庆焦曾于2008年7月、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庆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庆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1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庆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庆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审判员:张汝辉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