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仁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屏山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仁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仁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仁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岺审判员:谢晓宏审判员:骆萍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