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云超,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翠屏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云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0月、2012年5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云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云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云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云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