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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泗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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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

罪犯郭泗香,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泗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郭泗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泗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7次嘉奖,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11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泗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泗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