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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配森、莫俊稳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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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奸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配森(曾用名吴东),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市三穗县,无业。2013年4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莫俊稳(绰号:黄毛),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务工。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犯强奸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伙同同案人王伍[另案起诉,案号:(2013)惠城法少刑初字第74号]、莫某(已死亡)经商量后携带两把弹簧刀,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文化广场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看见被害人陈某和网友张某在聊天时,被告人吴配森等人即上前用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强行抢走陈某的一部天时达手机和张某的一部三星天翼3G手机。随后,被告人吴配森等人强迫被害人陈某和张某脱光全身衣服,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及同案人王伍多次轮流强奸了被害人陈某,并在一人强奸的同时强迫被害人陈某为另一人口交,莫某则在旁边对被害人陈某进行猥亵。强奸完之后,被告人吴配森等四人又强迫被害人陈某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四人在一旁观看取乐。另查,根据被害人张某指认以及同案人王伍、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供述,确认被告人吴配森实施强奸行为两次,被告人莫俊稳实施强奸行为一次。2013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配森和莫永雷在惠城区水口办事处东江工业区祥和住宿门前,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李某、沈某,要三人拿出钱来,沈某被抢走230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李某、沈某奋起反抗,王某用刀将莫某捅死,被告人吴配森被捅伤后逃离现场。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22时许,其和网友(网名:爷潇洒)在水口文体广场附近的草丛聊天,突然从后面窜出四名男子说要抢劫,把网友拖进草丛里打,其看到网友被人殴打致鼻子出血,其就哀求他们不要打,见此其中一人就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说是做小姐的,于是他们就叫其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另三人还搜其身,把其身上的手机和钥匙拿走,他们看其身上没钱就逼其和网友脱光衣服,他们四人轮流对其实施强奸。轮奸完后,那帮人又逼其网友和其发生性关系,其网友不愿意,他们就用刀架在其网友的脖子上,如果不从就送他上西天,其网友无奈被逼与其发生性关系。他们强奸其时其中有一个比较胖的人用刀对着其恐吓,如果不和他们发生性关系就送其上西天,他们每次强奸其都有在其体内射精,那个胖子在后面插其,一个人就躺在地上逼其与他口交,另外一个就摸其胸部,另外一个就看着其网友,他们是同时侵犯其的。此时刚好有人经过,其趁他们不注意就光着身子往士多店跑去,士多店老板给了一套外套让其穿,拿一个黑色塑料袋给其网友裹着身子,之后士多店老板就叫过路的人帮其打电话报警。(2)被害人张某陈述,案发当晚其和网友“小不点”在水口文体广场的石头凳子聊天,见面时“小不点”说她的名字叫陈某,突然背后有两个人过来,一人拿着刀,一个抓住其衣服,问其身上有无钱,石头凳对面又有两个人来了,抢了其和“小不点”的手机,其被抢去一部黑色三星天翼3G手机,嘴巴被打了一拳,脸、胸部被踢了一脚。还叫其两人脱光衣服,他们四人轮流强奸“小不点”,他们有一个人脱掉裤子躺在地上,让“小不点”过去吹生殖器,另一个就跟“小不点”发生性关系,还有一个就摸“小不点”的胸部,四人轮奸完后又逼其与“小不点”发生性关系,如果不从就送其上西天,其被逼与“小不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四人就在旁边看,还笑着说话,直到其射精后,他们其中一个就说放过其两个,“小不点”就光着身子跑走了,其也光着身子去找“小不点”,当其找到“小不点”时,小卖部的老板拿了一件外套让她穿着,拿一个黑色塑料袋给其遮挡身子,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3)被害人王某证言,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朋友沈某和李某一起吃完饭后找住宿的地方,当其快到旅馆楼下时,对面马路走来三名年轻男子,其隐约看到其中两名男子手拿刀走到其和沈某、李某身边,并用刀指着其三人说别动蹲下,还说“捅死你”,对方看到其三人蹲下后拿刀指着其说“把钱拿出来”,其扭头看到沈某和李某在反抗,其也起来反抗,同时把手中的水果刀打开来,对方看到其三人反抗后就开始逃跑,其三人追过去,追到后面那个曾经用刀指着其的男子后面,其就用刀捅了对方背部一下,之后其三人朝与对方相反的方向跑离了现场。其称沈某被对方抢了200多元。(4)被害人李某证言,2013年4月27日凌晨1点半左右,其与王某、沈某吃完饭后找住宿,其看到有三名男子走过去,其中一人拿刀在王某面前晃来晃去,另一名男子用刀对着沈某的头部,其觉得情况不对劲就把裤腰间的皮带脱下来对着其说话的男子后面打了一下,该男子被打后马上跑,其三人在后面追,该名男子跑了10米左右倒在地上,王某拿刀往倒地男子身上捅了一刀。过后其听王某说其总共捅了三刀,一刀捅在单独搞其的那名男子身上,另两刀捅在倒地男子的背部。3、(1)证人沈某证言,2013年4月27日凌晨,其与王某、李某吃完饭后找住宿,这时从其后面走来两名陌生男子,前面的男子拿刀对着其说“你走路是不是很吊?”其没出声,那名男子又拿刀对着王某说“你走路是不是很吊?”其怕被刀刺到就蹲在地上,这时另一名男子说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其就有左手去裤袋里掏钱,把230元钱给了对方。那名男子拿到钱后转身走到其同伙身边,此时李某解下皮带朝抢其钱的男子身上打了一下,抢钱的男子和同伙就逃跑了,其三人在后面追,那名抢钱的男子不知怎么回事摔倒在地,三人都打了他。事后其听王某对其和李某说;“刚才用刀捅了那名男子的背部两刀,不知现在怎么样”。(2)证人王某新证言,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其在水口文体广场某百货店收拾东西准备收档,有一名赤身裸体的女青年跑过来说被人抢劫了,见此情景,其拿出手机给女青年报警。但那个女青年站在其面前一动不动,精神有点恍惚,于是其赶紧用其手机报警,过了10分钟,又有一个赤身裸体的男青年跑过来说被抢劫了,其问男青年有几个人抢劫,男青年说有四个人,一会儿警察就到了。4、同案人王伍供述,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与莫俊稳、小贵州、吴某四人来到水口体育广场里面比较偏僻的地方寻找抢劫目标,吴某发现有一男一女坐在石凳上聊天,其四人分别包抄上去,小贵州拿出一把刀架在那个男子的脖子上说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其和莫俊稳两人就去搜那对男女的身,其从男子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那女的就说店里有钱叫他们到店里拿,吴某就说不去怕女的报警。其和莫俊稳就走过去掀开那女的衣领摸其胸部,吴某拿着刀对他们说把全部衣服脱光,如果不从就送他们上西天,那对男女就把衣服脱光了,其见这样就想强奸那个女的,其叫那个女的躺在地上,然后就用阴茎插入女子的阴道,几分钟后射了精,之后换上莫俊稳和吴某轮流上去,当吴某在强奸那个女子时,莫俊稳就叫那个女子用嘴巴给他吹阴茎,轮到莫俊稳强奸时,吴某又叫那个女子用嘴巴给他吹阴茎,当吴某再次强奸时,其亦叫那个女子用嘴巴给他吹阴茎,其再次把阴茎插入女子的阴道实施强奸,这时吴某把那对男女的衣服丢掉。其三人强奸完后,吴某就叫那对男女发生性关系,其四人在旁边边看边笑,几分钟后那个男的说搞完了,其和莫俊稳还拿手机的灯光看那女子的阴部是否有那个男子的精液,看后还真的有精液。此时离他们不远处有七、八个男子走过来,其四人怕被发现就一起看着那七、八个人,那对男女乘机逃跑了,之后其四人也各自走了。其还供述其四人强奸时都没有带避孕套,强奸完那女人后都是用那个男子的衣服擦拭从那个女子阴道里流出来的精液,四人都有拿刀威胁过他们,抢了他们两部手机,还殴打了那个男的。5、提取、扣押笔录,公安人员在同案人王伍身上提取到银色小刀一把,刀柄全银色长约20公分,并将该小刀予以扣押。6、辨认笔录,(1)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及同案人王伍在多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相互之间辨认出他们及莫某就是于2013年4月18日晚约23时许,一起在惠城区水口文化广场抢劫并强奸的同伙,并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签供;吴配森、莫俊稳辨认相片中的小刀是其四人抢劫、强奸一男一女所用的凶器,而王伍则辨认相片中的小刀是其抢劫时带在身上但没有拿出来;另一组12张不同女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7号(陈某)就是被其四人抢劫并强奸的女子,另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9号(张某)就是在案发当晚被其四人抢劫的受害人。另被告人吴配森还辩认在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与“小雷”参与抢劫时被三名男子用刀捅伤及被捅伤逃离时因体力不支倒地的地方,并签供。(2)被害人陈某辨认,相片中其所指的地方就是案发当晚其与网友“爷潇洒”被抢劫、被轮奸的地方;在4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王伍、莫某、莫俊稳、吴配森就是在案发当晚抢劫并轮奸其的人。(3)被害人张某辨认,相片中其所指的地方就是案发当晚其与陈某被抢劫及陈某被强奸的地方,分别在四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4号(吴配森)是持刀抢劫并威胁其脱光衣服、强奸陈某两次、还强迫其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人;9号(王伍)是抢劫、第一个强奸陈某的人;11号(莫俊稳)、6号(莫某)亦是抢劫并强奸陈某的人。(4)被害人王某、李某、沈某辩认,在多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他们三人就是在2013年4月的一天被三名男子持刀威胁,并抢走沈某200多元;沈某还辩认照片中的水果刀是王某在案发当天下午用来刮指甲的刀,三人均对案发现场及伤人的地点作了辩认后签供。7、到案经过,2013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警第五中队接到事主陈某的报案称:其与网友张某在惠城区水口文体广场被四名男子抢劫并轮奸。接报后该队民警经线索侦查,2013年4月27日,水口派出所将一名被人砍伤的人送往水口人民医院,经查,是涉嫌本案的被告人之一吴配森,同年4月28日在水口镇水仙溜冰场抓获涉嫌强奸的被告人莫俊稳,5月10日在惠城区东江工业区一出租屋抓获嫌疑人王伍。8、户籍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的基本信息。9、情况说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警第五中队主要说明:(1)根据嫌疑人供述,2013年4月中旬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工业区和宏厂附近马路抢劫了一男一女,水口派出所在4月份没有接到被人抢劫的报警情况。(2)被害人张某的手机被同案人王伍拿了,王伍给了一位叫“阿全”的人,因“阿全”身份不明无法找到,故无法缴回及对物品进行估价。(3)根据同案人王伍及其同伙的交代,他们与“高个子”于2013年4月中旬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工业区和宏厂附近马路抢劫了一男一女,由于“高个子”身份无法核实,故无法上网追逃。(4)根据被害人陈某的报案,该队民警迅速到现场,因下雨,案发现场在室外,现场被雨水冲洗,现场没有遗留物,勘查没有意义,故无现场勘查。(5)同案人莫某在2013年4月27日的一单抢劫案中,因被害人反抗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死,该案还在立案侦查中。10、监视居住决定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吴配森于2013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监视居住。11、鉴定结论,经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3]271号文书鉴定,被害人陈某的阴道擦拭棉签上检见人精斑,其STR分型为混合STR分型,包含被告人吴配森、被害人的网友张某的STR分型。12、(1)被告人吴配森(曾用名:吴某)供述,2013年4月18日晚21时许,其与小雷(已死亡)、王伍、黄某四人经事先商量,来到水口文化广场公园里,看到一男一女在比较黑的地方的石凳上聊天,小雷和王伍拿着一把20公分长的弹簧刀去威胁那对男女,男子反抗,其和黄某就按住那个男子,叫他们不要动,王伍就问他们有无钱,那女的说身上没钱,但店里有钱,叫其跟着去拿钱,其四人怕报警不从,于是王伍就搜他们的身,在女的身上搜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放在自已的裤袋里,王伍还说几个月没有女朋友了,想强奸那名女的。接着王伍和小雷去摸那个女人的胸部并用两把刀威胁他们把衣服脱光,王伍就开始强奸那女子,黄某就叫那女子吹阴茎,小雷在旁边摸那女人的胸部,其亦用阴茎从后面插入女子的阴部,把精子射在草地上,用那个男子的衣服来擦其阴茎,就这样其四人轮流强奸那女子,其中王伍强奸了两次。当其四人轮流强奸完后,其就提议让该对男女也来搞给其四人看,他们三人也同意了,然后黄某拿着刀威胁该对男女发生性关系,他们不愿意,其就拿着刀威胁说如果不愿意就送他们上西天(搞死他们),他们两个被逼无奈,就开始发生性关系了,其就把两人的衣服拿到对面的马路上(主要是想没衣服他们光着身子无法逃跑和报警,让其四人有足够的时间逃跑),他们两个搞了几分钟后,有路人经过,那对男女就光着身子跑了,之后其四人也各自走了。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凌晨一点左右,其和小雷、小文三人路过惠城区水口东江工业区天宝厂门口时,看见有三个男子在路边打电话问老板娘有无房子住,其就对小雷和小文说他们很叼,过去搞(意思是抢)他们,小雷用一把弹簧刀对着打电话的人说把钱拿出来,其亦拿着刀对着拿衣服的男子把钱拿出来,被其用刀对着的人就把钱拿出来了,这时被小雷用刀对着的男子转身过来拿着一把刀朝其背部刺了一刀,其就往闲情网吧方向跑了,然后叫朋友阿辉帮其打电话报警,之后派出所和120把其送医院。(2)被告人莫俊稳供述,2013年4月18或19日的一天晚上,其与莫某、王伍及“阿某”四人来到水口文化广场,看到一男一女在比较黑的地方的石凳上聊天,“阿某”就说动(抢劫)他们,莫某和王伍就拿着刀架住那个男的肩部,“阿某”就过去拉那个男子并用拳脚殴打,然后问他们有无钱,两个都说没钱,那个女的还说档口里有钱,“阿某”说不会跟她去的,王伍就搜他们的身,在那个男的身上搜出一部手机。抢完后“阿某”叫那对男女把衣服脱光,把那个男带到5米远处躺下,把刀交给莫某看住他,女子坐在草地上,王伍第一个去摸那女人的胸部,也是第一个用阴茎从该女子的屁股后面插入她的阴道发生性关系,第二个就是“阿某”,用同样的方法强奸了那个女子,之后就轮到其,其脱下裤子让那女子帮其口交,那个女子就用口含住其阴茎进行口交,此时“阿某”再次强奸那女子。其见这样亦用阴茎从该女子的屁股后面插入她的阴道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阿某”叫那个躺在地上的男子去和那个女子发生性关系,男子不肯,“阿某”就拿刀威胁说如果不从就送他上西天,无奈那个男的又跟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其看到远处有人来,那个女的就跑走了,其四人亦各自走回家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无视国法,结伙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配森抢劫二次,被告人莫俊稳抢劫一次;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伙同他人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吴配森强奸二次,被告人莫俊稳强奸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犯抢劫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在市区公园内对游客实施抢劫、轮奸,这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然挑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造成广大市民出行安全感降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因此,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另外,鉴于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吴配森、莫俊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配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十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吴配森自2013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之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羁押时间共3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莫俊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锦辉审判员:朱雄审判员:丘英强

书记员:余惠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