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洁(曾用名:龚*武),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2008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洁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为民、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洁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洁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洁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洁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军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陈红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