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伟,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伟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代理检察员张龙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伟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军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关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