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魏尉,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泽生,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魏尉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哲芳、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魏尉及其辩护人唐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欧魏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欧魏尉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魏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魏尉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魏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魏尉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魏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魏尉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魏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军审判员:关燕霞人民陪审员:李永雄
书记员:叶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