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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滑刑初字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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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2009年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因赌博被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第558号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违法被处罚,不思悔改,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数额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郭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对涉案赌资及盈利17000元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建新

书记员:刘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