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书记员:祁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