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