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第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底,被告人焦某租赁滑县永通宾馆三楼楼道西边的20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开一电玩城,该房间原为李某某经营的俱乐部,放置捕鱼机4台,黑红梅方10台,大智慧彩金3台,苹果机19台,游戏机25台共61台赌博机(部分不能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2013年8月21日电玩城被滑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查获,赌博机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李某某、焦某某、石某某、郑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销毁机器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协议、案件查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招揽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焦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审判员:郭建新审判员:贾佳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