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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丽云刑初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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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9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2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16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18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2年7月11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3年1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1月30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被告人孙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3年1月28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徐某提议与被告人王某甲合伙开设赌场,前后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山边竹林、山脚破房子后面的一个坪地、柘园新村附近一个破房子里、花果山庄附近一户人家等处开设赌场4场次,召集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获利500余元,尚未进行分配。期间,由徐某负责提供赌具和抽头,王某甲负责找摆赌场地、接赌徒,并在路边指路和放哨。2011年11月26至29日,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合伙开设赌场,先后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山边竹林、柘园新村附近一户农家、贵溪村山坳坟堂边坪地、白龙山街道隔溪寮村附近一户农家、长田村一个破房子等处开设赌场7场次,召集李某、陈某等人参赌,参赌人员有王万富、张某、龚建平等20余人,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尚未进行分配。期间,由徐某提供和保管骨牌,并保管抽头钱;王某甲主要负责找场地、放哨和指路;孙某负责抽头和召集赌徒;王某乙主要负责召集赌徒。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王某甲、孙某先后向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现徐某保管的抽头获利85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熊某、吴某、张某等14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陈某、张某、李某、刘某的《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召集多人参赌,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的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5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孙某的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被告人王某甲在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构成累犯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王某甲、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何跃燕

代书记员:王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