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开明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玉泉路**玉海园**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淑华,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v> 法定代表人:王鲁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开明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龙审判员:樊勇审判员:慈勤哲
书记员:辛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