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名苑居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6164-7。负责人杨志银,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广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梧桐路**东顺宿舍******织机构代码785264785。法定代表人许金和。委托代理人李大禹,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155611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2236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3年3月18日,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请求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2122367.7元。2013年3月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了解到本案被告财产已经转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也已变更,即使胜诉也无可执行财产,继续诉讼原告将承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申请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3871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受理费应为91136元,按规定收取22784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不予退还。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黄麟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