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相锋,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向瑛,天元集团法律事务部科长。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剑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修礼,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欣欣人民陪审员:孙永乐人民陪审员:侯素霞
书记员:王瑞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