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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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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负责人:邹德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光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寿军审判员:张俊峰代理审判员:刘建民

书记员:徐方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