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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恒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天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商终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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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恒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露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加根。原审被告绍兴天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娟。原审被告诸秀宝。

上诉人上虞市恒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天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诸秀宝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上虞市恒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张云代理审判员:吕瑜岚

书记员:赵剑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