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强。委托代理人郑章军。被告张越。被告唐爱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越、唐爱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24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波
书记员:郭晓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