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负责人孟凡庄,系该社主任。被告高奇志,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诉被告高奇志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彦申
书记员:丁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