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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维金、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胶民初字第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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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王维金,男,住胶州市。被告张静,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学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匡建玲审判员:泮晓朋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