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北路索伊电器西大门,组织机构代码58455751-4。法定代表人:王琼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泓,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金领,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6878-0。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洋,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金领、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家果,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洋、张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唐金领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年借字第017号)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保字第007号)约定: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借款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唐金领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2、判令被告唐金领偿还借款逾期利息(截止2013年元月9日,偿付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约30.3万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双倍计算返还,本清息止;3、判令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为:证据一、《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申请借款转账承诺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1)唐金领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约定的月利率为18‰;(2)原告按约定将借款全额汇入被告唐金领指定的账户,唐金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应付费用;(3)原、被告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实际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证据二、《保证合同》,证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唐金领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借款期限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被告辩称:对借贷、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对利息有异议,被告同意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支付利息。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3月23日,被告唐金领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年借字第017号)约定:甲方唐金领向原告(乙方)借款250万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止;月利率为18‰;甲方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按实际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同一天,原告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保字第007号)约定: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唐金领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50万元贷款转入唐金领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将2012年6月20日前的利息结清,对借款本金及6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到期后,唐金领未按期还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逾期罚息过高,应予减少”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金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唐金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4元,由唐金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德全审判员:朱晓青审判员:文士祥
书记员:蔡金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