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凤县龙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凤县贸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魏根全,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惠民,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系丹凤县龙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靳耀斌,男,生于1977年11月,汉族。委托代理人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丹凤县龙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靳耀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龙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凤县龙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余四清
书记员:杜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