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肥西县赵店鹏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光军,董事长。被告马仁胜,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住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赵店鹏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马仁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肥西县赵店鹏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肥西县赵店鹏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起诉。
代理审判员:黄邓明
书记员:伍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