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炳辉,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炳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炳辉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炳辉持械寻衅滋事,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炳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月琴
书记员:郭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