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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杨志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集刑初字第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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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炎,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集检刑诉(2013)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礼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志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付福临

代书记员:邓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