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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340号,吴贤,寻衅滋事,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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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贤,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子良岩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至2011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贤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贤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贤的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小玲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