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旭东,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旭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邱旭东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对罪犯邱旭东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米娜审判员:李晓叶审判员:谢丽
代理书记员:康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