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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邓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娄中刑执字第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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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

罪犯谭邓,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谭邓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谭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谭邓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谭邓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提出罪犯谭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邓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米娜审判员:李晓叶审判员:谢丽

代理书记员:康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