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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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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海,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服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以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游欣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