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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继凡犯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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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毛继凡,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万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毛继凡犯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罪犯毛继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毛继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继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阮雪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