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春,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肥东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孟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春减去对罪犯孟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