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某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耿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省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