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以(2011)肥西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高晓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406号罪犯倪某某,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以(2010)瑶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