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简,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以(2004)蚌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简犯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2010年2月裁定对其减刑三年十一个月。
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5月至2012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省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获省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可视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简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