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韩和平诈骗罪,韩和平行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杭刑终字第3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和平。因涉嫌行贿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卫东、涂小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和平犯诈骗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和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诈骗事实。200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韩和平与高国林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二村的韩和平经营的棋牌室内,借以赌博的形式,通过事先安装探头、耳朵里塞有耳塞的方法,在知道被害人蒋某“底牌”的情况下,再设“托”哄骗蒋把赌注下大,从而骗取被害人蒋某的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韩和平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二、行贿事实。2011年3、4月份至2011年7、8月份,被告人韩和平为在湘湖二期眉山区块景观绿化工程一标段土方工程、湖面恢复工程三标段工程及眉山区块新增9万方土方工程的承接、监管、验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时任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湖管委会)副主任周某甲(已判刑)和工程建设科副科长陈某丙(已判刑)在明知其为无施工资质、非法转包工程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送给周某甲、陈某丙共计价值118000元的财物。三、寻衅滋事事实。2011年9月份,被告人韩和平因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帝爵会娱乐城拒绝其在该娱乐城内安排人员看管场子的要求,即与对方发生矛盾。同月4日,被告人韩和平经与陈某丁、赵运动(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于当晚19时40分许,纠集、指使赵运动、王伟、陈分地(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棍棒等工具,赶至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天林广场正在装修筹建的帝爵会娱乐城附近,采用以棍棒击打、拳打脚踢等手段,随意殴打该单位保安人员莫某、董某,因被害人及时躲避未发生较重人身伤害后果。此后,被告人韩和平伙同陈某丁等人再次商议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由陈某丁、赵运动、陈分地、任龙、张瀚旭(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再次携带棍棒、砍刀、斧头等工具,分乘多辆卸掉车牌或用异物遮挡车牌的机动车,赶到萧山区宁围镇天林广场附近,采用以棍棒、斧头等工具击打、砍打及拳打脚踢等手段,随意对帝爵会娱乐城的保安人员詹某乙、陈某己等人进行殴打并打砸该单位门口的车辆,导致被害人詹某乙轻微伤及该单位的l辆五菱面包车和1辆本田商务车的玻璃、车门等毁坏,财物损失共计价值11621元。2012年8月2日,被告人韩和平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赌博事实。2008年夏天,被告人韩和平伙同赵吉东(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二村的被告人韩和平经营的棋牌室内,纠集吴某、王茂康等参赌人员,以“梭哈”形式聚众赌博三场,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共计15000余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和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赌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韩和平上诉称:1、诈赌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2、其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3、其没有参与对帝爵会娱乐城的打砸行为,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韩和平诈骗、行贿、寻衅滋事、赌博的事实,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孔某、陈某乙、吴某、洪某、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沈某、周某乙、戴某、何某、莫某、董某、詹某乙、陈某己、夏某的证言,同案犯高国林、李利军、杨生利、陈某丁、赵运动、陈分地、李继辉、任龙、王伟、张瀚旭、赵大雷的供述,湘湖二期眉山区块景观绿化项目工程材料,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湘湖二期眉山区块新增9万方工程会议纪要,湘湖二期湖面恢复工程三标段文件,湘湖管委会任命文件,康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建设局证明,报销单据,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组织机构代码证,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干部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辨认笔录,损伤检验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光盘1张,案发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韩和平亦有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原审已予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韩和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韩和平指使同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韩和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上诉人韩和平一人犯四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上诉人韩和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主要罪行,寻衅滋事罪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韩和平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1)寻衅滋事罪方面。经查,上诉人韩和平于2012年8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即供述其指使他人打砸帝爵会娱乐城,此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一审法庭上均作有罪供述,其供述内容与同案犯陈某丁、赵运动的供述能互为印证,上诉人韩和平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上诉人韩和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韩没有参与打砸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诈骗罪方面。经查,上诉人韩和平等人通过作弊确定被害人的“底牌”,在对方必输的情况下设“托”哄骗被害人把赌注下大,从而骗取巨额钱财,其行为明显具有诈骗目的和欺骗手段,符合诈骗罪特征,故上诉人韩和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韩应构成赌博罪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行贿罪方面。经查,上诉人韩和平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及一审法庭上的供述以及证人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沈某的证言均证实,涉案工程是韩和平与陈某戊合伙做的,韩和平负责打通关系,其所送的钱作为2人的共同开支,韩和平及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无施工资质、工程系非法转包、私挖石英矿谋利等违法情况,周某甲、陈某丙2人在收到韩和平所送的钱后,其作为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知上述违法情况而不予监管、制止。故上诉人韩和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韩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骏审判员:管波代理审判员:蒋科宇

书记员: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