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云雷,男,45岁。被告人陈栋柱,男,35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云雷、陈栋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云雷、陈栋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云雷因邻居陈某某之外甥张某某与人发生纠纷,即纠集陈栋柱等人,窜至石佛寺派出所大门前,对在此站立的仵某某实施殴打,致仵某某右11、12肋骨骨折,右L1、2横突骨折,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仵某某肋骨、腰椎、耳部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云雷等人与被害人仵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云雷、陈栋柱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造成的后果,与被害人仵某某陈述的案发事实和结果基本一致,且有证人黄某某、贺某某等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协议书及收据,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二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云雷、陈栋柱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云雷、陈栋柱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二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云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栋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审判员:张晓彬代理审判员:魏东
书记员:杜跃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