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捕前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李华、孔祥瑞、贺胜龙(均已判刑)等人在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太阳洗浴门口,因与被害人郑某乙发生纠纷,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2011年12月10日ÍíÉÏ8时许,我与本村的李贝在太阳岛发生冲突,围过来好几名男子,围住我又踹又打。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其爱人郑某乙在邯郸市丛台区柳林桥村太阳岛被几名男子殴打。3、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在和平路太阳岛洗浴门口李贝和几名男子对另外一男子拳打脚踢。4、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在太阳洗浴门口李贝和几名男子对其本村的老二进行殴打。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在太阳岛门口李贝和几名男子围着一男一女打。6、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在太阳洗浴,李贝带着五六个男子打一名男子。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和平路太阳洗浴,有六七个人打一个男子。8、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2011年12月10日ÏÂÎç6点左右,其在太阳岛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其叫二蛋、小瑞、小靖等人把该男子给打了。9、同案犯孔某的供述,2011年12月10日17时许,其看到李某某与一男子发生冲突,李华、二蛋、小龙、瘦高个、郭某、郭某和其对该男子拳打脚踢。10、同案犯贺某的供述,2011年冬天的一天,李某某与一男子发生冲突,李某某让动手打该男子。11、辨认笔录、鉴定结论;12、贺某等人刑事判决书。1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011年冬天的一天,李某某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后李某某叫上瑞和瘦高个、穿毛领的男子对一个二十多岁男子拳打脚踢。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李华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华审判员:王红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李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