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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潘华伟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连刑终字第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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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伟,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灌云县陡沟乡潘庄村,户籍所在地灌云县洋桥农场四分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潘某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了(2013)灌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潘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潘某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某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某伟撤回上诉。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宇审判员:徐家容代理审判员:马卫东

书记员:毕子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