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94年3月1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于山东省临邑县,大学文化,学生,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拘留,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叶某某、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叶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叶某某、尹某某追逐、拦截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均成立。被告人陈某、叶某某、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长清区司法局的社会调查报告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李虎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刘爱英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