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刑初字第1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0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证人艾1X、胡1X、周1X、程某、李1X、王1X、程1X、贺某、刘某、任1X、代1X、王2X、李2X的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照片一组;5、行政处罚材料;6、谅解书;7、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