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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刑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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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2年4月10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2012年4月10日的供述,我今天来投案,2007年的夏天,我通过在商贸城干生意的朱双认识了朱1X。一起吃饭时朱1X说他在收骆集板厂的碎板皮,他不想让外地的车到骆集去收碎皮子,影响他的生意,让我帮他威胁外地收板皮的人。我当时没有答应他,后来他就不停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让他缠的没法就答应了。几天后的一天中午,朱1X给我打多次电话说外地的车又来了,让我去,我没去。后来又打电话,我想都是朋友介绍的,磨不开脸面,就带着李X及李X找的几个人,开着李X租的两辆出租车到骆集街北边一点的油路上等外地的车辆。一会从骆集过来两辆拉碎皮的车,我没有下车,李X他们都下车拾砖头砸车,把车玻璃给砸碎了。他们停车后,我们就威胁他们说不要再来骆集收板皮啦,他们答应后就走了,这次没有打人。朱1X给我500元钱。停一个星期左右,朱1X又给我打电话说外地来车了。我当时正跑着大车,没有空,我就给李X打电话,让李X带人去的,具体怎么砸的我不清楚。后来李X给我说这次去的人多,都是有谁我不清楚,李X还说这次那边的人也多,还带着棍,当时他把车砸了还把人打伤了。事后,朱1X给我2000元,都让我们一起吃喝花了。2、同案犯朱1X2007年9月14日的证言,我在骆集收购板皮时,雇用社会上的人员打外地到骆集收板皮的人。最早一次是郭店的杨宁宁等人干的,事后给他们的钱。后来两次是李永锋领着干的。今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杨X、杨2X给我打电话说外地的车又来了,我就给永锋打电话,让他带几个人来给我帮忙。他们到外地车辆必经之路,截住车把车给砸了,事后给他1000元。第二次,也就是骆集派出所抓住这次。杨X、杨2X给我打电话说外地的车来了后,我就给李永锋打电话,他们过来把车给砸了,事后给他2000元。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07年6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俺侄刘某甲一块开三轮车从骆集乡胜利集村拉两车板皮下脚料,走到骆集北边加油站一里路左右,从北边并排开来两辆昌河车把俺的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一二十个人,手里都拿着木棍,他们到俺车跟前把车玻璃砸了,又把俺俩从车上拉下来打一顿,打过还说:“你们以后不要再来拉了,来一次打一次。”然后上车走了。他们的车牌号用“永结同心”贴着,刘某甲的左胳膊被打肿了,我的左腿被打的红一块。6月25日,胜利集板厂的人打电话让我去拉板皮,我和刘东凯、胡三、张某乙开四辆车去的,想着车多人多应该没事。下午两点多钟,我们装好车返回走到骆集往砀山去的路,离骆集乡有50米的地方时,有二十多个年青人,手里大部分都带着棍,我一看又是砸车的,就加大油门跑掉了,那三辆车没跑掉被砸了。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我一直在骆集乡胜利集收板皮。第一次车被砸是在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两点左右,在骆集刘庄装好车走到骆集胜利村拐弯处,发现有一辆桑塔纳车,在后边跟着我的车。车牌用结婚用的纸挡住,一直跟到砀山大张庄超过我的三轮车横在前面,我一减车速他们下车用砖头把我的车玻璃砸碎。我修车花了300元。十来天后的麦收期间的一天下午两点左右,我装好车走到骆集十字路口北边,见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在路边等着,我就超过他们的车,他们就撵我,因为当时晒麦的人多,他们没撵多远就调头回去了。第三次车被砸是同年6月25日。5、被害人刘某甲、胡某、张某乙的陈述与被害人张某甲、刘某乙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6、证人吕1X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5日上午,丰县的四辆三轮车到我村及刘庄村收板皮下脚料,下午两点左右装好的车,拉板皮的人说,最近经常在骆集被人截住将车砸了,不敢走,想让我们组织点人去送他们。通过商量,组织七八个人送他们,到骆集街十字路口北四五十米处时,过来两辆桑塔纳型的车,下来一二十个人,每人手里都拿着刀或棍,朝拉板皮车的两边车窗玻璃及前挡风玻璃上砸。杜某和张保战刚过去想问咋回事,就被那几个人围住乱打,等我们反应过来,他们就跑了,杜某手上被棍打伤,张保战胳膊被刀砍伤。被砸了三辆车,其中两辆车轮胎砸的没气了,跑掉一辆车。7、证人杜1X、杜某的证言与吕1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8、商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二份,张某乙肢体复合性损伤,系轻微伤重型;杜某双手部外伤性软组织挫伤,系轻微伤。9、照片四张,刘某甲的伤情及三轮车被砸的照片。10、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1X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情况。1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李X等人帮助朱1X垄断骆集板皮市场,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穆全宏审判员:姬瑛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