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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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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2年9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

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于2013年10月17日撤销),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1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尚慧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