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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谢上敢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镇刑终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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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取保候审,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代理审判员:孙海燕代理审判员:司马仲华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